Tuesday, 28 February 2012

陈钟灵:虽有权解除房屋合约 最怕发展商不还订金

(八打灵再也28日讯)马来西亚购屋者协会中文组主任陈钟灵指出,即使购屋者有权解除已签署的房屋买卖合约,但无法取回订金也是于事无补。
他指出,若发展商没钱还给购屋者,取消房屋买卖合约也没用。
“此外,律师费、印花税等费用应由谁负责?”
他今天针对利商特工队报告指出,一旦1966年房屋发展法令(监控与执照)完成修订,房屋计划若未在售屋后的6个月内展开建筑工程,购屋者将有权解除已签署的房屋买卖合约,向《南洋商报》发表评论。
先建后售保障购屋者
陈钟灵强调,该会认为“先建后售”政策才能真正有效保护购屋者的权益。
询及目前购屋者可在急样的情况下解除房屋买卖合约,他说,如果购屋者不符合银行贷款条列,只须出示银行的证明书,便可解约。
“一旦解约,发展商有权扣留购屋者支付的10%头期中的10%。”

资讯来源

http://www.nanyang.com.my/node/425189?tid=46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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