胡先生1996年簽署合約購買了一間雙層半的店屋,2001年5月3日,收到發展商交來的入伙紙,可是,直今還沒有領到地契文件,發展商卻堅持收取每個月105令吉的維修費。
過後他詢問銀行,才知道發展商並沒有將地契分發給他,從那天開始,他就不再償還每個月的管理與維修費。
1.請問:是甚麼原因造成發展商遲遲不分發地契給業主?還沒有領取地契的產業可以賣嗎?
2.店屋建在土地上,為何還需要支付管理與維修費?
3.發展商售賣店屋沒有地契違法嗎?
答:發展商遲遲沒有為業主提出個別地契申請,可能是他沒有積極看待此事,還沒有從總地契分割為個別地契,也可能是將地契抵押給銀行,還有另一個可能性就是土地局辦事效率欠佳。
一個還沒有地契的產業,業主如果準備出售是可以的,就是以買賣合約作為交易的依據,不過,需要尋求發展商的批准,包括支付批准交易的手續費。
住宅單位的手續費只是50令吉,至於商業單位就不受到房屋發展法令的約束,也許胡先生可以參閱買賣合約的條文,看看裡邊是否有說明這一項。
商用產業的買賣合約,與一般標準的產業買賣合約有些不同,主要是由發展商的律師草擬。
另外,店屋建在土地上,為何需要支付管理與維修費,應該是發展商仍未將產業的管理與維修交給地方政府,諸如清理垃圾、水溝、剪草等事項,皆由發展商負責。
業主如果拖欠管理與維修費,發展商會連本帶利一併向業主收回,在辦理地契轉名、或是業主準備脫售產業,需要尋求發展商的批准,發展商的附帶條件就是:清還拖欠的管理與維修費、或是其他的費用。
在過渡期,胡先生可以連同其他業主,不時向發展商跟進,瞭解申請分割地契的進展,最好是發展商沒有將地契抵押給銀行。
發展商取得發展准令、建築圖測獲地方政府批准後即可售賣店屋,最理想的配套當然是:發展商在移交產業給業主時,也一起將地契交給業主;可是,有許多發展商並沒有做到這點,原因之一是他們將地契抵押給銀行,領取貸款後推行有關產業發展計劃。
资讯来源
http://biz.sinchew-i.com/node/5678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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