Wednesday, 1 February 2012

延遲交屋‧發展商遲遲不賠償

江先生於2007年1月中購買了一間公寓,預定交屋日是2010年1月中,可是,發展商無法如期交屋。
他說:“2010年9月杪,我們接獲發展商的信件,提醒我們領取房屋鎖匙,發展商延遲交屋8個半月。”
第二個月,他們向房屋仲裁庭提出遲交屋索償,包括投訴信,11月杪他們接獲勝訴判決,而且照會他們發展商將在信件誌期日起的一個月內付款。
可是,發展商卻沒有任何行動,而且延期至今未有消息,在2011年1月致電發展商,得到的答案是問題交由他們的律師處理。
答: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陳鍾靈說,針對這位讀者面對的問題,可以向房屋部反映,希望房屋部採取更積極行動,對付沒有遵守判決的發展商。
在這之前,有不少讀者表示他們面對類似問題,就是房屋仲裁庭已作出判決,可是,發展商卻沒有遵守判決,遲遲不賠償購屋者。
這些蔑視法庭的發展商,惟有房屋部可以向他們施壓,因此,最根本的解決方法是有關當局執法要嚴。根據房屋發展法令第16AD條文,任何沒有遵守仲裁庭判決的人,將被罰款不超過5千令吉,或監禁不超過2年,或兩者兼施。
假如繼續違法,除了面對以上懲罰外,每天將被罰款不超過1千令吉,相信只有嚴厲的執法,才能起懲戒作用。

资讯来源

http://biz.sinchew-i.com/node/5634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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