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hursday, 15 March 2012

半年未交屋‧可否要求賣主賠償損失

林小姐2011年中買了一間二手的房屋,已付了10%的首期錢給賣主,同時,已經與律師簽署買賣協議,根據協議,2011年9月就能拿到房屋鎖匙,可是,至今還沒有拿到房屋鎖匙,原因是屋主與上一個賣主之間有問題。
上個賣主申請第三者加入把房屋給凍結了,現在要等屋主和上個賣主談好了才能將房屋交給她,屋主一直拖延沒有把問題解決,林小姐已經等了半年多,還沒得到房屋。
請問:“我可以要求屋主賠償這段時間的損失嗎?可以對屋主採取法律行動嗎?”
答:林小姐與賣主簽署的買賣協議,如果有列入延期交屋,林小姐可以提出要賣主賠償的要求,林小姐可以向其律師提出,雖然其律師應該也曉得有關問題,不過,律師樓每日要處理的個案不少,可能未能準確記下每個客戶的購買產業交易進程。
林小姐應該不時向律師或其助理反映及跟進有關的問題,另外,林小姐購買的房屋是否為非永久地契單位,如果是租賃契約的房屋,一般交易需要6個月或更長時間才有可能完成。
購買租賃契約的房屋,需要尋求州政府的批准,待申請批准後,從批准日算起的3個月內完成交易。交易遲完成,如果問題出自買方,買方需賠償逾期付款利息,同樣的,如果交易遲完成,原因出自賣方,賣方也應賠償買方時間中的損失,一切以買賣合約的說明的條規為主。



资讯来源

http://biz.sinchew-i.com/node/5793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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