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先生說,他於2008年6月18日簽署買賣合約,合約上註明3年後可以拿鑰匙,就是2011年6月18日或之前,可是最後收到發展商的通知書,信上日期誌明2011年8月2日,可是,他收到信的日期卻是2011年8月18日。
他的問題是:
1)遲交房屋鑰匙多少天才可以和發展商申請賠償?
2)計算遲交鑰匙的天數應該從19/6/2011計算到2/8/2011,還是19/6/2011計算到18/8/2011呢?
3)如果我的情況可以申請賠償的話?我應該怎樣做?正確的步驟是如何?
4)如果要向發展商申請賠償,有無時間限制?必須在多少個月內處理?
他的問題是:
1)遲交房屋鑰匙多少天才可以和發展商申請賠償?
2)計算遲交鑰匙的天數應該從19/6/2011計算到2/8/2011,還是19/6/2011計算到18/8/2011呢?
3)如果我的情況可以申請賠償的話?我應該怎樣做?正確的步驟是如何?
4)如果要向發展商申請賠償,有無時間限制?必須在多少個月內處理?
答:關於提呈給發展商的遲交屋索償信,屋主本身可以寫給發展商,如果要由律師代勞也行。
一般的情況是,如果是單、雙層排屋,交屋日是簽署買賣合約算起的24個月內、店屋或公寓則是簽署買賣合約算起的36個月內。舉例,假設遲交屋125天,屋價是20萬令吉,計算遲交屋索償的方程式如下:
10% x(屋價)x 125天/365天
屋價(排屋):RM200,000
延遲交屋天數:125天
10% x RM200,000 x 125天/365天=RM6,849.315
屋價(排屋):RM200,000
延遲交屋天數:125天
10% x RM200,000 x 125天/365天=RM6,849.315
陳鍾靈指出,如果屋主沒有提呈遲交屋索償信,直接向房屋仲裁庭提出要發展商賠償的申請,屆時發 展商可能會說購屋者之前並沒有提出索償,並非他們不準備賠償。另外,李先生可以提出索償的日子是從2011年6月19日計算至2011年8月2日,前後共 49天。申請索償的有效期是在領取入住證件後的12個月內、或是義務修補期滿後的12個月內。
可向房屋仲裁庭索表格
在辦理索償的過程中,可到房屋仲裁庭索取BorangSatu,填寫清楚各相關資料,例如名字、地址、電話號碼等等,確保所提供的地址是房屋仲裁庭能夠聯絡上的通訊處。
填好表格後交回給房屋仲裁庭秘書處簽收,然後等待開庭日通知,以出庭陳述索償事項。
購屋者簽署的買賣合約闡明,發展商遲交屋將需給以購屋者賠償,就是以日計屋價的10%,一些信譽較好的發展商多數會這樣做;不過,許多發展商都不履行合約的規定,沒有按合約條例賠償購屋者。
假如要領取Borang Satu,可以到房屋仲裁庭秘書處索取或從以下網址下載:http://www.kpkt.gov.my/tribunal或購屋者協會http://www.hba.org.my。
资讯来源
http://biz.sinchew-i.com/node/5819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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