可是,在通知信中,卻多了一條之前貸款遲發放的訊息,他被迫繳付一筆8千多令吉的利息罰款。
他詢問發展商、銀行及律師(買賣合約及貸款合約同一個律師))後,三方都說問題不出在他們,導致他被迫支付利息才能領取新屋鎖鑰。
後來,他詢問一名在銀行貸款部工作的朋友,該名友人告訴他,被罰遲付款利息的原因是他在購買這間公寓時,公寓的建築已完成大半工程,發展商應給他3+1個月的時間處理貸款事項,而不是21個工作日,因為只有21天,任何銀行都不夠時間處理。
請問:
1.我們有可能向發展商追回罰款的數額嗎?
2.發展商這樣的處理方式,我們能去哪個部門投訴?
3.我能不能對發展商及律師做出投訴或上訴,導致我需支付利息罰款?律師是發展商的代表律師。
答: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陳鍾靈說,朱先生面對的問題,是首次購屋者經常面對的問題,遲付款利息從數百、數千至過萬令吉的事件不時在發生,建議朱先生與發展商的代表私下協商,要求減少遲付款利息的徵收。
許多發展商指示購屋者採用其律師,表明是免買賣合約與貸款合約律師費,發展商的代表律師站在發展商的出發點,為發展商設想多過為購屋者考量問題,往往造成購屋者處於劣勢。
當初,朱先生在訂購房屋時,可能忽略了其中一些重要事項,例如,發展商是否將地皮抵押給銀行,以取得產業發展計劃的融資,假如情況是這樣,間中的文件往來需要較長時間。
21天不夠時間處理貸款事項
任何房產計劃已興建到一半或接近完工,已經來到收取第三、第五或是更後面階段的分期付款,購屋者只獲得21天或是21個工作日,不可能有足夠時間處理,即使是獲得60天的時間也未必足夠,也許要3個月時間才可能避免被發展商徵收遲付款利息。
我們不曉得朱先生與發展商簽署的是否為標準買賣合約,因為建屋工程已進行到一半或超過一半的階段,發展商可能採用非標準買賣合約。
我們建議首次購買房屋的新人,如果發展商獻議採用其律師,而且聲稱不需要付費,最好是詢問銀行
或其他有經驗的人,整個交易需要多久的時間;假如意見的搜集證實21天是不足夠的,就可以和發展商談,爭取更多的時間,避免讓自己陷於不利的局面,以致最
後需要面對遲付款利息的徵收。
http://biz.sinchew-i.com/node/6146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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