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先生說,他和家人在今年初購買一間35萬令吉的雙層排屋,並已簽署買賣合約,現在面對的問題是,發展商拒絕銀行轉交的書面保證文件,造成銀行未能釋出房屋貸款給發展商,導致我們被發展商徵收遲付款利息。 發展商說,銀行不按照他們的書面保證文件格式處理,銀行則說發展商不斷更換格式,因為銀行不同意發展商開出的一些條件,這裡要補充的是,有關銀行並非發展商的銀行成員。
請問:
1.在這種情況下,我們可以向誰投訴?
2.我們是否只能耐心等待銀行方面的信件,或者另找其他銀行?
3.假如另找貸款銀行,是否屬再融資行動?
4.在這個事件上,誰應該對遲付款負責?發展商、銀行或購屋者?
答:貸款者面對銀行延遲發出房屋貸款,一般在向銀行瞭解情況後,銀行貸款律師的解釋是發展商遲發出書面保證文件,導致他們不能如期發出屋款。
陳鍾靈說,銀行需要發展商的有關文件,主要是該房產單位,未有個別地契,或是發展商將土地抵押給任何一家銀行。
假如發展商將土地抵押給銀行,貸款銀行在支付第一筆付款之前,必須先獲得發展商的書面保證文件,因為銀行將以這筆付款的一部份,作為贖回購屋者房屋所屬土地的資金,這項贖回行動將確保有關土地,不會受到發展商日後出現財務問題的影響。
在銀行向發展商領取書面保證文件、發展商又拖延的情況下,過程往往超出所需的期限,銀行因而延遲付款,造成申請貸款的購屋者被迫支付遲付款利息,整個過程錯不在貸款者。
可將問題帶上房屋仲裁庭
在瞭解問題真相後,如果是銀行的錯,可以致函相關銀行總部做出投訴,如果是發展商的錯,應該據理力爭,爭持不下的話,可以將問題帶上房屋部所屬的房屋仲裁庭。
以這位讀者的情況,事件已介於發放貸款的階段,相信是根據已簽署貸款合約進行,如果另找銀行,是否屬再融資行動,應該向有關銀行瞭解。
http://biz.sinchew-i.com/node/6146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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