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先生說,他遇到傷腦筋的問題,其租戶很固執,拖欠一段時間的屋租,也不願意遷出房屋,他詢問了產業經紀的意見後,經紀建議他準備一份“繳交租金通知書",就是指定租戶在7天內償還租金或遷出,然後將通知書發給租戶。假如租戶完全不理會或沒有行動,再向警方備案。
不過,經紀沒有提及是否需要租戶簽收。請問:這樣的方式是否合法?程序是否正確?第二,他親自呈交給租戶有關的通知書,而且準備了兩份,並且要求租戶簽收,可是,租戶拒絕,只是領走一份,假如租戶沒有簽收,這樣的通知是否有效?
他補充:“我準備以書面方式通知,就是通過掛號郵件通知,當郵差將郵件送到租戶手上,租戶需要簽收,這是否行得通?我認為簽收郵件應該等同於簽收通知,可行嗎?"
假如已經向警方備案,租戶還是拒絕搬走,而且也不繼續繳租,我們還能做甚麼?警方是否會處理這種案例?
答:實力產業經紀公司總裁陳建業指出,當業主面對頑固的租戶,準備對租戶採取驅逐行動,必須按正規程序進行,避免租戶掌握一些對他有利的地方,反過來起訴屋主。
曾先生採用第一、第二個步驟後,租戶依然沒有行動,就是既不繳租,也不搬出去,曾先生可以繼續第三個步驟,就是向警方備案,有了備案文件,然後向法庭申請庭令。
可用備案文件申請庭令
另外,租戶沒有簽收屋主發給的通知書,可被視為不知情,雖然有些爭議,不過,屋主若認為租戶已接獲通知,可是,卻沒有文件證明,說服力不足。
曾先生可以採用向警方的備案文件申請庭令,以驅逐令請租戶搬走,不過,需要花一些時間、程序比較繁瑣,簡單說就是耗時、耗力、耗錢。
http://biz.sinchew-i.com/node/642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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