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-08-23 15:35
黃小姐2011年9月通過地產經紀購買了一間共管公寓,發展商已經清盤,不過,土地局之前已發出分層地契。
2011年12月15日簽署買賣合約,2012年銀行批准房屋貸款,賣方也在今年初將所需文件交給報窮局,以尋求批准交易,至今交易仍未完成。
在買賣合約條文裡,尋求批准交易期限是6個月,她問,這個期限從何時算起,能向賣方索取利息嗎?
答:任何人在脫售未有個別地契或分層地契的產業之前,必須尋求發展商的批准,不過,假如發展商已清盤,賣方必須尋求官方財產管理人的批准。
從簽署買賣合約的日期算起,通常會有一個期限,譬如6個月,以便賣方律師向發展商或官方財產管理人提出批准交易申請,交易價餘款的支付,是在買方律師取得批准後才支付,買方一般獲得3個月時間繳付有關款項。
另外,針對尋求批准這事項,買賣雙方必須遵守一些特定條件,同樣的,這裡邊也有時間期限。
需官方財產管理人簽批文件
我們相信黃小姐已遵守所有的條件,否則律師不會建議銀行釋出貸款;同時,惟有在官方財產管理人簽批所有的文件,貸款銀行才釋出貸款的餘額。
由於全數屋款尚未支付給賣方,買方無法取得產業的擁有權,在這期間,黃小姐必須支付銀行的貸款利息,而她也沒有權利向賣方索取遲交屋利息。
http://biz.sinchew-i.com/node/642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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