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onday, 3 September 2012

賣屋2年未完成‧發展商追討管理費

李女士說,她與丈夫在吉隆坡擁有一間公寓,已於2010年中將公寓轉售給其他人,並在當時簽署買賣合約。
他們原本以為簽署買賣合約後,就可以在預定期限內,完成買賣手續,可是,等了足足兩年,交易仍未完成。
律師告訴他們相關的文件已獲批准,現在要進行的是銀行方面的事務,買方申請的銀行貸款已獲批准,不過,還需3至4個月才可能完成有關交易。
但是,如今又出現其他問題,其丈夫說有些文件需要發展商簽名,才能使整個交易完成。她說,當初簽署買賣合約後,其丈夫就停止償還管理維修費,現在,發展商要他們償還一筆大約4千800令吉的管理與維修費,才同意在文件上簽名。
請問:
1.在簽署買賣合約後,這房屋是否屬於我們?管理維修費應該由哪一方支付?
2.我們在這兩年裡償還的房屋貸款,能否向對方索討?
3.聽說賣房子的人,不需要支付律師費,買房子的人,才需要支付律師費,情況是否這樣?
答:買賣雙方在簽署買賣合約後,賣方仍需要繼續支付管理維修費,直到賣方將房屋交給買方,管理與維修費才由買方支付。
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的陳鍾靈指出,賣方將產業交給買方時,必須確保清還所有的費用,譬如管理維修費、水、電、排污費、門牌稅等。
買賣雙方皆需付律師費
針對第二道問題,在簽署買賣合約後,賣主仍需繼續償還房屋貸款,而且沒有所謂的可以向買方索回房貸分期這種事情,況且買方也支付首期錢,買方是否也可以說,支付了一筆首期錢,償還買賣合約、貸款合約律師費,仍需繼續在外租房屋,應該向賣方索回在外租房的費用。
在房屋買賣這項交易,買方需要支付買賣合約律師費、轉移產業擁有權印花稅、如果有貸款,尚需支付貸款合約律師費、印花稅,以及其他雜費。
至於賣方,在未有分層地契的情況下,除了付給發展商批准交易的行政費,也需要支付律師費,費用以交易價做為計算基礎,有一部份人為了節省開銷,與買方共用律師,這位也代表賣方的律師向賣主徵收閱讀合約服務費,以及代為呈報稅務的費用。
不過,買賣雙方共用同一名律師,是不受鼓勵的,在交易的過程中,假如出現枝節問題,律師應該代表買方或賣方的利益來處理問題,會是一項具爭議的問題。 



http://biz.sinchew-i.com/node/6387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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