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onday, 2 April 2012

前業主拖欠管理費

珍妮說,她於2011年10月簽署買賣合約,購買了一間已有分層地契的二手公寓,已於2012年1月拿到賣主交給的鎖匙。
可是,最近,她接到公寓管理公司發給其單位的拖欠費用單據,原來第一手業主欠了一些管理與維修費、維修儲備金、水費等等。
另外一點,她有些費解的是,每個月的管理與維修費是220令吉,可是,維修儲備金卻是40令吉,不曉得有關公司如何計算出這樣的數目?
答:珍妮購買的是已有分層地契的公寓,也許是管理機構/公司疏忽,造成珍妮接收到前業主拖欠的維修費、維修儲備金結單。
同樣的,賣方律師必須確保賣主還清所有相關的費用,譬如門牌稅、公寓的管理與維修費、水費、電費、排污費,才能將最後一筆屋款交給賣方。
關於徵收維修儲備金是否合理一事,應該看過業主與發展商簽署的共管契約才能確定,根據條例,發展商對業主徵收的維修儲備金,應該是管理維修費的10%,假如是220令吉,維修儲備金的徵收只能是22令吉,以此類推。


资讯来源

http://biz.sinchew-i.com/node/58734

No comments:

Post a Commen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