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)根據買賣合約,發展商如果延遲交屋,他需根據條約,賠償購屋者延遲交屋天數的賠償金。可是發展商在交屋當天,卻要我們簽收願意接受總額賠償的60%。
換言之,我們的賠償將少40%。當我們詢問發展商為何不是全額賠償,他說無法交屋的原因是水務局的關係,不關他們的事。我由於不接受他的解釋,所以沒有簽收他的條約,請問發展商可以這麼做嗎?
2)我們拿了屋子鎖匙後,發現屋子沒有水源和電源的供應,根本沒辦法搬進去居住。於是我和家人又拖了近一個月,在有水和電的供應下,才得以搬進新家。
請問在這個事件上,雖然發展商已經把鎖匙交給我們,可是基本設施沒有妥善提供,我們可否說發展商又延遲交屋多一個月?
3)關於賠償金,我們已經和發展商有正式的書信來往,可是都沒有辦法達成共識。我們要求發展商全數賠額,另加一個月的延遲交屋賠償。
發展商卻只願意賠償總額的60%,另外一個月的延遲交屋,根本不在考量之內。我們至今尚未收到任何賠償金。請問我們可以通過甚麼管道來討回公道?
答:陳鍾靈說,水務公司的緣故導致發展商延遲交屋,那是發展商與水務公司之間的問題,與購屋者沒有直接關係,不應該由購屋者承擔這方面的損失。
身為購屋者,艾琳與家人有權利向發展商提出遲交屋索賠100%的要求,發展商不能違反條約清楚說明的條文,這與購屋者遲付款,發展商向購屋者徵收遲付款利息,可以說情況有些類似。
艾琳如果與發展商繼續商討遲交屋賠償,包括另加一個月賠償的努力宣告失敗,可以通過房屋仲裁庭爭取本身的權益。
房屋仲裁庭(Tribunal for Home buyer Claims)的網址是http://www.kpkt.gov.my/tribunal,除了提供相關資訊,也備有表格供下載。
發展商延遲交屋,他需要根據遲交屋的天數,按標準買賣合約列明的條文,給予購屋者合理的賠償。
關於遲交屋的索償,其計算方式如下:10%購買價遲交屋天數/365天艾琳可以考慮和同期購屋者、一起向發展商提出爭取100%賠償的要求,這樣力量會比較大,或許會有不一樣的成果。
http://biz.sinchew-i.com/node/633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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